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第二條 本會的名稱:達州市預防醫學會。
第三條 達州市預防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全市預防醫學(包括:疾病預防控制、衛生檢疫、衛生監督、職業病防治、婦幼保健、精神衛生、健康教育、衛生信息、公共衛生科研、繼續教育和公共衛生管理等)工作者和單位自愿結成并依法登記的、學術性、非盈利性、公益性的法人社會團體。
第四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市預防醫學工作者,促進預防醫學事業發展,為建設健康達州服務。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達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達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四川省達州市龍泉路16號,郵政編碼:635002。
第二章 中國共產黨的組織建設
第七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成立黨的組織。黨組織在本會中發揮戰斗堡壘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八條 本會黨組織的基本職責是:
(1)保證政治方向
(2)團結凝聚群眾
(3)推動事業發展
(4)建設先進文化
(5)服務人才成長
(6)加強自身建設
第九條 本會黨組織應按期換屆,書記、副書記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候選人和選舉結果報非公經濟和社會組織工委審批。
第十條 本會黨員教育管理主要堅持以下制度:
(一)“三會一課”制度
支部黨員大會一般每季度召開1次,支部委員會一般每月召開1次,黨小組會一般每月召開1至2次,每季度上1次黨課。
(二)民主評議黨員制度
支部每年開展1次民主評議黨員工作,開展黨性分析,對黨員進行評議,確定評議等次。穩妥慎重處置不合格黨員。支部每半年召開1次黨員組織生活會。遇有重要情況,及時召開。
(三)談心談話制度
黨支部書記與支部委員、與每名黨員都要談心,支部委員要相互談心,黨員彼此之間也要談心。制定談心日志表,黨支部書記每年與所屬黨員至少進行2次談心談話。
第十一條 本會應保障黨組織有序開展各項工作,建設固定活動場所,達到有場所、有設施、有標志、有黨旗、有書報、有制度的“六有”標準。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二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積極宣傳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
(二)組織開展預防醫學學術交流,組織重大學術問題的研討和科學考察等活動。密切學科間和學會間的橫向聯系與協作;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三)大力普及預防醫學知識,深入開展健康教育,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醫學衛生知識水平和自我保健能力;
(四)舉辦不同類型的預防醫學科技培訓和繼續教育,幫助預防醫學工作者增強預防醫學觀念,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五)承接政府和有關單位、部門委托的預防醫學科學技術項目、科技成果的鑒定和技術標準的編審等;
(六)發現和推薦預防醫學優秀人才,評選、獎勵預防醫學優秀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及科學普及作品,評選表彰學會優秀工作者和先進集體;
(七)主辦各種形式的學術科普活動。推廣預防醫學科學技術成果,向企、事業單位提供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促進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為生產力,推動預防醫學發展;
(八)為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提供決策咨詢;
(九)編輯出版有關預防醫學的科技資料;
(十)加強同國內外預防醫學學術會的聯系與交往,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第四章 會 員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十四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和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教育、文化、體育等部門及科協、工會、青聯、婦聯等群眾團體從事預防醫學相關的工作具有一定學術水平者,也可申請加入本會。
(五)單位會員應是與本專業有關,愿意參加本會活動,并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衛生保健、醫療、科研、教學、新聞媒體等單位及學校、企事業等有關單位,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十五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六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七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完成本會委托的有關任務。
第十八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九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通過有關提案和決議;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投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投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最高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指導地方預防醫學會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果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投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投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承辦項目???;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隨意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投票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個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8年6月21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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